(2015)临民一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被告卢云、于欠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卢云,于欠文,王燕燕,李青平,苏玉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5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护城社区居委会迎宾卢118号。法定代表人罗先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云,男,汉族,住澧县。被告于欠文,男,汉族,住临澧县。被告王燕燕,女,汉族,住临澧县。被告李青平,男,汉族,住临澧县。被告苏玉萍,女,汉族,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被告卢云、于欠文、王燕燕、李青平、苏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于2015年7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卢云、于欠文、王燕燕、李青平、苏玉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卢云、于欠文、王燕燕、李青平、苏玉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89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谭碧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