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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蒋科与乔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科,乔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24号原告:蒋科,男,1964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李淑玲,青铜峡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乔华,男,1973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杨金会,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科与被告乔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科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蒋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蒋科负担25元,退回原告蒋科25元。审 判 长  张婷婷人民陪审员  滕占武人民陪审员  李学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