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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一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曾海华要求宣告曾海强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海华,曾海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始法民一特字第3号申请人曾海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被申请人曾海强,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申请人曾海华要求宣告曾海强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曾海华诉称,被申请人曾海强系申请人的胞兄。2000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在深圳市罗湖区蔡屋围新十访51号被人骗出后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有14年。为此,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曾海强失踪。经查,曾海强,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身份证号码:4402221981****0738,系申请人曾海华的胞兄。始兴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及深圳市桂园派出所均出具证明证实,被申请人曾海强自2000年12月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3月18日,申请人曾海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曾海强失踪。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曾海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曾海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曾海强自2000年12月起至今下落不明,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要件,申请人要求宣告曾海强失踪,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曾海强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