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商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项彬峰与王军华、朱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彬峰,王军华,朱钊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017号原告:项彬峰。被告:王军华。被告:朱钊玲。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项彬峰与被告王军华、朱钊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项彬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彬峰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彬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项彬峰负担。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