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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孤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344号原告焦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小宽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英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