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委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富士康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大伟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委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富士康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日京路79号8层D单元。法定代表人徐正刚,董事长。被执行人焦大伟,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士康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大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26844.9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初字第5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照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