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