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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蓓与穆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蓓,穆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王蓓,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穆莹,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回族。申请执行人王蓓诉被执行人穆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蓓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穆莹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蓓37500元的义务。经查询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穆莹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邵玉海审判员  孙国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