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李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李静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66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负责人杨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宏,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诉被告李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荣波人民陪审员 吴仁莲人民陪审员 陈艳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