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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建宁与陈榕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宁,陈榕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林建宁,男,汉族,1956年7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榕城,男,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林建宁与被执行人陈榕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申请执行的债权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