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洪雅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强车辆挂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雅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06-3号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刚,经理。被执行人赵强,男,住洪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强车辆挂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5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执字第306号执行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代理审判员 谢佳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何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