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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上海蓝恩控制系统有限公司、BOOMAGNUSCLENOW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蓝恩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上海蓝恩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沈梅路99弄6幢B区。法定代表人BOOMAGNUSCLENOW,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婷婷。系该公司销售科长。申请人上海蓝恩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上海蓝恩控制系统有限公司遗失的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青岛即墨支行票号为、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青岛麦佳贺置业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蓝恩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彩红审判员  王淑欣审判员  韩孝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