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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7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荣军与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7171号原告陈荣军。委托代理人耿毅力,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R.WILFRIEDKARLSTOLL,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立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荣,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荣军与被告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荣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耿毅力,被告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立嘉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限,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荣军诉称,原告于2005年3月16日进被告处担任机械设计工程师一职。2014年5月27日,原告按照公司规定向被告申请儿童节过节费,但被被告无理拒绝,还对原告处以口头警告。之后,原告身体不适,向被告请病假,被告又百般刁难,要求原告在病假期间去公司递交病假单,否则作旷工处理。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去公司提交了病假单,并要求被告人事对之前声称的要对原告作旷工处理的说法给予解释,被告人事拒绝给予任何回复。原告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寻求解释,但公司未给予任何合理解释。公司对员工作出处分,员工应当有申诉的权利,被告未给原告任何申诉的机会,单方面对原告作出处理,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最终还以此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是因被告的违法解除行为而离职的,非原告自愿离职,年终双薪是原告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被告理应支付。现原告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90,363元;2、支付原告2014年1月1日至11月24日年终双薪10,524元。被告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于2005年3月16日入职,担任机械设计工程师一职,工资标准为14,518.2元/月。被告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向原告出具3次《员工违规通知书》,符合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条件,系合法解除。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双薪将于12月工资一并发放。原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提前离职不符合支付年终双薪的条件。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5年3月16日进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3月15日。2014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第一份《员工违规通知书》,称:“2014年5月27日,公司人事部发布‘六一’儿童节350元福利报销事宜,特殊应用生产部员工陈荣军因不符合公司发放要求,报销申请未被批准。陈荣军因未批准报销,在财务部、人事部及总经理办公室大吵大闹,在主管经理和主管人事经理就此事多次解释后,仍然利用工作时间多次在人事部门、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和客户方案解决办公室大吵大闹,已经严重影响了相关同事对正常工作并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特此警告。已经严重影响相关同事的正常工作并造成很坏的影响,依据‘在工作时间妨碍他人工作;故意或非故意地不注意场合说话或举止不当因而给他人带来不便;犯有一般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经同事和上级指出仍拒不改正’的规定,给予原告一次口头警告。”2014年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第二份《员工违规通知书》,称:“2014年9月1日下午3:30左右,特殊应用生产部经理王祺和人事部Emily在一期五楼餐厅和陈荣军就之前发生的大吵大闹事件进行沟通并发送口头警告通知。陈荣军在沟通过程中,扬言要杀死与这件事相关的人。并且态度粗暴,一直到下午4:30会议结束。下午5:00下班以后,陈荣军把车停在车门口,没有离开,一直到晚上7时左右,客户解决方案总监DavidLiu和人事部Emily搭乘出租车离开公司时,陈荣军一直开车跟踪。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二位经理请出租车师傅将车开进金杨新村派出所。在派出所,民警同志协调了解此事,陈荣军撒谎说在公司领导不愿意和他沟通,所以希望在晚上请二位喝茶沟通此事。事后,陈荣军仍不愿意离开,意图强迫沟通。后在民警同志的帮助下,二位经理才得以脱身。依据‘对同事使用侮辱、恐吓语言;在公司范围内吵架、打架或有其他使用暴力行为’的规定,给予原告一次书面警告。”2014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第三份《员工违规通知书》,称:“2014年10月13日、2014年10月16日、2014年10月20日,陈荣军分三次连续请病假。部门经理于2014年10月20日打电话给陈荣军,提出要去看他并拿回2014年10月13日和2014年10月17日病假资料,被陈荣军拒绝,部门经理因此没有直接批准陈荣军10月20日至10月24日的病假申请。2014年10月23日、2014年10月24日部门经理多次打电话并发送短消息要求其于2014年10月24日前递交病假材料,如果不提交病假相关资料,将无法批准其请假申请。陈荣军无视该警告,仍然拒绝提交病假申请资料。2014年10月27日早上9时,陈荣军就病假事宜跑到人事部及公开办公场合大吵大闹,并威胁相关人事部经理涂翀女士,‘如果在Festo有个三长两短,第一个找的人就是这位人事经理涂翀女士,要她和她全家小心等等’。对女员工对身心造成了极大恐慌,并严重影响了相关同事对正常工作并造成了很坏影响。当天下午四点五十分左右,陈荣军再次冲入人事经理涂翀女士办公室,干扰公司HR部门正常办公,并与刘先生吵闹,不听多人劝阻,拒不离开。同时陈荣军以往后将等待涂小姐及刘先生下班并到其家里为由,进行威胁他人正常生活的恐吓,胡搅蛮缠,严重干扰了公司的正常办公秩序。进一步也是再次,陈荣军将其威胁、恐吓行为付诸实施,当天下班后,陈荣军仍然不离开HR办公室,经劝阻不听,使得人事经理涂翀女士无法正常乘坐班车下班。当天六点左右起搭乘生产部王祺经理的车去乘地铁回家,陈荣军继续开车尾随,当该人事经理乘坐的车绕远路来到沪南路地铁7号线芳华路站准备乘地铁回家时,陈荣军在路边停车后继续下车进入地铁站尾随,直到人事经理刷交通卡进入闸机,而陈荣军由于日常开车不携带交通卡无法立即进入闸机,人事经理幸得摆脱,回到家已近晚八点。依据《员工手册》10.4.1、10.4.2、10.4.3的规定,对陈荣军的上述行为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即时解雇的处分。”2014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以原告严重违纪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0,363元、2014年1月1日至11月24日年终双薪14,518.67元,该会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决,乃诉至法院。另查明,《员工手册》第4.4条年终双薪规定:年终双薪将与12月工资一并发放。年终双薪的发放计算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无论任何原因在发放日前离职的员工均不享有年终双薪。当年出勤天数未满整年的员工,将按实际的出勤天数按比例计算。……第10.4.1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妨碍他人工作;故意或非故意地不注意场合说话或举止不当因而给他人带来不便,或造成他人恐慌或影响公司运营;犯有一般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经同事和上级指出仍拒不改正的行为,公司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处分。第10.4.2条规定:任何十二个月内,累计口头警告达到二次;对同事使用侮辱、恐吓语言;发表虚假或诽谤之言论从而损害公司、客户、其他员工的声誉;有事实依据,经公司管理层决定认为可采用书面警告处分的其他违纪情形,公司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处分。第10.4.3条规定:在任何12个月内累计书面警告达到两次;以暴力威胁、侮辱或伤害公司其他员工或其家属;在公司范围内吵架,打架或有其他使用暴力行为;有事实依据,经公司管理层决定认为可采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其他违纪情形,将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处分。2014年5月27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员工,员工可为自己的孩子(仅限小学在校生及以下幼龄儿童)凭发票报销350元过节礼品费。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4,508.20元。上述事实,由劳动合同及续签单、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2份、原告2014年1月、10月、2013年11月、12月工资单、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事部门发给原告关于“六一”儿童节报销通知的电子邮件、2014年9月1日被告经理发给原告的警告邮件附原告违规通知书、2014年10月28日被告经理发给原告的警告邮件附员工违规通知书。原告与直属经理王祺就病假一事的邮件往来、2014年10月28日病假单的邮件截图、原告与被告就病假的邮件往来、员工违规处罚通知书、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仲裁裁决书、《员工手册》、第一份违纪通知及送达邮件、9月1日邮件、第一份违纪通知送达在场见证人签字页、第二份违纪通知及送达邮件、第二份违纪通知送达见证人签字页、第三份违纪通知及快递详情清单、快递查询单、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原告工资单、仲裁庭审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庭审中,被告提供如下证据:一、视频及书面整理资料,证明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到被告人事部门办公场合大吵大闹,晚上下班后对人事经理进行跟踪。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主张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该证据形式不合法,原告至被告人事部门进行正常对沟通,关于大吵大闹只是原告日常对声音较大,关于对话内容认可,但是并没有扬言要杀死人等言语,当天原告并没有跟踪,拍桌子只是原告轻轻一拍。经核实,2014年10月27日原告中被告人事部,拍桌子,并称“第一个找的人就是你涂翀你,我在费斯托有任何三长两短,就是找的你和你的全家。我到你家吃饭去”等。在被告告知在人事部争吵会影响其他人办公,要求其离开时,原告予以拒绝;二、2014年9月1日的一段视频,证明原告当天晚上开车跟踪被告人事经理涂翀及客户解决方案总监刘春生乘坐的出租车,后出租车开进金杨新村警署,经警察出面干预后原告才离去。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主张其开车尾随被告人事经理乘坐的出租车是因为人事经理下午对其病假期间是否旷工未给予答复,公司让其等待处理,故其想下班后再找人事经理询问公司如何处理。三、2014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客户解决方案总监刘春生、人事经理涂翀在人事部谈话录音,证明原告在人事部大吵大闹,让其离开人事部,不愿离开,随后又跟踪人事经理回家。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其未大吵大闹,更没有跟踪该人事经理回家。经核实,客户解决方案总监刘春生、人事经理涂翀、原告的对话如下:刘:“你不能在这边待着”。涂:“你坐在这儿对行为本身就不对。”原告:“我都没饭吃了,我跟她出去吃顿饭怎么啦?”刘:“你自己在砸自己的饭碗,跟别人没有关系。”原告:“我想跟她去吃顿饭怎么了?”……涂:“陈工,你今天坐在这里的目的是什么呢?”原告:“我要回家去跟你去吃饭。”涂:“你要跟我回家吃饭?为什么?”原告:“因为我没饭吃了。”涂:“你为什么没有饭吃呢?”原告:“我都旷工了。”刘:“你胡搅蛮缠你,你凭什么跟人去吃饭?”原告:“你别急,下个礼拜跟你去吃饭,放心好了。”……涂:“你要等,你可以回你的办公室去等。”原告:”我怕等不到啊,今天晚上我就饿着了,知道了伐?”涂:“你可以在别的地方等都没有关系,你不大适合待在这里。”原告:“我怕我等不到的话,今天晚上就饿肚子了。”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亦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公司范围内吵架,打架或有其他使用暴力行为;有事实依据,经公司管理层决定认为可采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其他违纪情形,将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处分。原告主张其于2014年10月13日、16日、20日分别以短信方式请病假,医院亦开具病情证明单,被告要求其于10月24日前必须将病情证明单交给公司,否则按旷工处理,其并非拒绝提交病情证明单,而是要求公司人事部人员来领取,因其于10月27日上班时才将病情证明单交给被告,故多次去被告人事部询问公司是否会按旷工处理,但人事经理一直未予答复,其行为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虽对原告请病假事宜存有分歧,但原告在被告未对其作出旷工处理的情况下,不能冷静处理事务,几次三番跑到被告人事部交涉,并声称自己没有饭吃,要去人事经理及客户解决方案总监家去吃饭,甚至在下班时间开车尾随人事经理和客户解决方案总监乘坐的出租车,原告的行为严重干扰公司员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为此,被告对其作出书面警告,但原告仍未吸取教训,又再次至被告人事部无理取闹,并告知人事经理“第一个找的人就是你涂翀你,我在费斯托有任何三长两短,就是找的你和你的全家,我到你家吃饭去”的言语,原告的行为不仅有违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亦属于违反作为劳动者理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被告据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劳动合同赔偿金290,36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双薪将与12月工资一并发放。年终双薪的发放计算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无论任何原因在发放日前离职的员工均不享有年终双薪。原、被告劳动关系于2014年11月24日解除,被告处发放年终双薪时原告已离职,且双方劳动关系系因原告违纪而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原告2014年1月1日至11月24日年终双薪10,524元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荣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