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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梅萍与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铜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萍,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铜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黄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梅萍,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德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铜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德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德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2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6日,以(2014)铜中民诉保字第0006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厂房、土地,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前履行给付人民币1260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铜陵市翠湖四路西段5105号13#厂房、土地(厂房产权证号为:铜房2014字第011407号;土地产权证号为:铜国用2014第072005号)和14#厂房、土地(厂房产权证号为:铜房2014字第011408号;土地产权证号为:铜国用2014第07200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浩林审判员  李运华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双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