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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4月23日生,汉族。被告宋某某,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对被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纪 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延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