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4月23日生,汉族。被告宋某某,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对被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纪 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延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