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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港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段兴惠与王亚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兴惠,王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段兴惠。被执行人王亚峰。申请执行人段兴惠与被执行人王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0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上述判决书,王亚峰应给付段兴惠借款183700元及相应利息;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及诉讼费用4710元由王亚峰承担(段兴惠已垫付)。因王亚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段兴惠的请求,本院已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王亚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亚峰人已他住而无法送达.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王亚峰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王亚峰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国土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亚峰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亚峰名下有号牌为苏B×××××号摩托车1辆,因该车辆已基本无价值,未查封该摩托车,故被执行人王亚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亚峰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本院至王亚峰所在村委调查,被执行人王亚峰长期下落不明。另,本案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王亚峰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布。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93410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2805元未能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执行人段兴惠通报后,本院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段兴惠,告之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王亚峰的财产线索并参加听证,如不参加听证或逾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通知发出后,申请人段兴惠既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亚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参加听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王亚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段兴惠亦不能提供王亚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本院组织的听证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0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亚峰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段兴惠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亚峰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 行 长  周伟良执 行 员  刘燕妮人民陪审员  杨叙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荣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