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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97号原告潘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对被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费150.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彭 辉人民陪审员  陈晋万人民陪审员  梁本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