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丽民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俞如尧与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遂昌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俞如尧,遂昌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民终字第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津,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刘德,任公司监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如尧。委托代理人:王子坚,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伟樑,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遂昌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小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之芬,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俞如尧、原审被告遂昌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2014)丽遂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依法减半收取4750元,由上诉人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洋审 判 员  苏伟清代理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 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