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陶晓勇、汤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陶晓勇,汤玉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38号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铁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炎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晓勇,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汤玉梅,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陶晓勇、汤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