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周爱平与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平,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周爱平。委托代理人胡靓,金坛市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朱林镇晨风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长华,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聪,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平诉被告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平撤回对被告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53.5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爱平负担。审 判 长 罗 辑代理审判员 庄 娇人民陪审员 XX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