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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曹小珊诉遵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珊,遵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红行初字第43号原告曹小珊,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蒋蕴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遵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法定代表人张羽飞,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小珊诉被告遵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曹小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遵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已退还罚款等理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小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曹小珊承担。审 判 长  罗文渊审 判 员  张 萍人民陪审员  邓余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鸿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