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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终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盛晋珩与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晋珩,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终字第01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晋珩。委托代理人:张德军,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街道河口村。法定代表人:秦安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芬,辽宁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盛晋珩与原审被告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3)甘民初字第04859号民事判决,盛晋珩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晋珩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盛晋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晋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74元(盛晋珩预交),减半收取437元,由盛晋珩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奎哲审判员  张萍萍审判员  阁成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