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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一终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世育与定远县七里塘乡七里塘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定远县七里塘乡七里塘村村民委员会,张世育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一终字第00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远县七里塘乡七里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七里塘乡七里塘村。负责人:陈永江,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传巧,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传梅,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育,农民。委托代理人:牛和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定远县七里塘乡七里塘村村民委员会(简称七里塘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张世育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七里塘村委会的负责人陈永江及委托代理人刘传巧、潘传梅,被上诉人张世育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和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洪   平审 判 员 胡 小 恒代理审判员 台   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璇(代)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