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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牟光波与被执行人张丹、沈阳众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光波,张丹,沈阳众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异字第8号案外人程林,男,现住沈阳市大东区,系居民。申请执行人牟光波,男,现住沈阳市铁西区,系居民。被执行人张丹,女,现住辽中县,系居民。被执行人沈阳众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那志学,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执行人牟光波与被执行人张丹、沈阳众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辽民三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牟光波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程林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案外人程林与被执行人张丹及其丈夫蒋海(现已去世)于2012年9月13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程林购买夫妻二人共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盛世华城小区小六路52号1-2-3的住宅楼一处(面积:159.74平方米),总价款61万元。签订协议当日张丹、蒋海将该房屋交付给案外人程林,程林给付夫妻二人购房款41万元,剩余房款待办理完过户手续时给付。现该房屋还是登记在蒋海名下。2012年12月27日,张丹、蒋海与申请执行人牟光波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蒋海向牟光波借款55万元,并以上述房屋作抵押担保,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牟光波,债权数额为55万元。该房屋所有权人于2012年12月14日登记为蒋海单独所有,蒋海于2013年7月1日发现死亡。另查明,案外人程林于2013年7月31日在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立案诉讼张丹、牟光波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更名手续。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沈铁西民二初字第4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程林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光波与被执行人张丹、沈阳众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8日查封了蒋海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盛世华城小区小六路52号1-2-3的住宅楼一处。现本院根据张丹、蒋海与申请执行人牟光波签订的抵押合同,将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牟光波对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对案外人程林要求中止执行对该房屋评估拍卖的异议申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程林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郭德浩审判员  葛海波审判员  崔会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