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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塘支行与丹阳市华葵不织布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利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塘支行,丹阳市华葵不织布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利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文华,张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塘支行,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6号路。负责人卞荣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丹阳市华葵不织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高头村。法定代表人张文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市利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河头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国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文华。被执行人张国荣。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塘支行与丹阳市华葵不织布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利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文华、张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镇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丹阳市华葵不织布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利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文华、张国荣未能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塘支行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丹阳市华葵不织布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利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文华、张国荣的银行帐户、土地、房产等记录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丹阳市华葵不织布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利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文华、张国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镇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孟 涛代理审判员 张 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昌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