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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谭某与任某甲、任某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任某甲,任某乙,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552号原告谭某,男,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告任某甲,女,1999年3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告任某乙,男,约50岁,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告王某,男,1997年4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原告谭某诉被告任某甲、任某乙、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谭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谭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谭某承担。审判长  裴治文审判员  唐海龙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