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谭某与任某甲、任某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任某甲,任某乙,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552号原告谭某,男,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告任某甲,女,1999年3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告任某乙,男,约50岁,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告王某,男,1997年4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原告谭某诉被告任某甲、任某乙、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谭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谭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谭某承担。审判长 裴治文审判员 唐海龙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