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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巴民初字第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昆山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巴民初字第0424号原告昆山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桃花江路55号。法定代表人谭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培其,昆山市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完毕,原告昆山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