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礼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新欣田电子材料厂与江海区楚星五金加工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新欣田电子材料厂,江海区楚星五金加工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礼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欣田电子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负责人:黎志森。被告:江海区楚星五金加工场,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乌纱村长茂围礼东工业园)自编A3-1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彭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欣田电子材料厂诉被告江海区楚星五金加工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欣田电子材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58元,诉讼保全费470元,合计928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欣田电子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陈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宝红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