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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小堂与中牟县广惠街街道办事处桃村李村村民委员会第三组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堂,中牟县广惠街街道办事处桃村李村村民委员会第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546-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堂,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郑庵镇。被执行人中牟县广惠街街道办事处桃村李村村民委员会第三组,住所地:中牟县广惠街街道办事处桃村李村。负责人李运峰,任该组组长。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中牟县广惠街街道办事处桃村李村村民委员会第三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小堂欠款33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中牟县广惠街街道办事处桃村李村村民委员会第三组在郑庵镇人民政府三资管理中心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中牟县广惠街街道办事处桃村李村村民委员会第三组在郑庵镇人民政府三资管理中心的收入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攀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