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5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小洪与陈永春、陈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洪,陈永春,陈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735号原告:杨小洪,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永春,男,汉族,1959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帆,男,汉族,1986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杨小洪与被告陈永春、陈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辛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小洪诉称:2014年12月21日,被告陈永春、陈帆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600000.00元。陈永春、陈帆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被告陈永春返还原告借款6000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本清。本院认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津公刑立字第(2015)1937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陈永春、杜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被告陈永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小洪的起诉。原告杨小洪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冉辛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