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绍喜诉王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喜,王远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378号原告:张绍喜,男,汉族。被告:王远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喜因与被告王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喜于2015年7月13日撤回对被告王远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喜撤回对被告王远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绍喜承担。审判员 牟欢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