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洪小圆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_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翔刑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某,男,1990年3月3日出生。2015年4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少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洪某某之父洪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洪某某因雇工工资支付问题发生口角纠纷。次日14时许,洪某某听到被害人洪某某电话中对其进行挑衅,遂持二把砍刀伙同被告人洪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翔安区马巷镇垵边村上吴陈某住家门口找到正在该处与陈某、洪某某泡茶聊天的被害人洪某某欲施以殴打。被害人洪某某见状遂逃往陈某住家内,被告人洪某某及洪某某即持砍刀追至陈某住家客厅内砍打被害人洪某某背部、头部等处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洪某某外伤致脾脏挫裂伤,未形成血肿;外伤致左侧第7、11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洪某某在翔安区新店镇祥福路XX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的家属代为与被害人洪某某达成和解,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554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洪某某于2011年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因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于2013年7月24日被裁定撤销缓刑,前犯故意伤害罪共被羁押八个月又二十七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洪某某及同案犯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证人洪某某、陈某、陈某某的证言,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和解协议书,收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伙同洪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持械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对其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尚未执行的刑罚二十一个月又三天,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犯故意伤害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又三天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良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梅双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