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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全英与邹永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067号原告周全英。被告邹永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全英诉被告邹永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全英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军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