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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增年与杜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年,杜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重字第3号原告李增年,男,汉族。被告杜军,男,汉族。本院在重新审理原告李增年与被告杜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递交撤诉申请,以与被告杜军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增年撤回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李增年负担。审判员  费斌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写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