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袁占营与马进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占营,马进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10号原告:袁占营,男,汉族。被告:马进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占营与被告马进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占营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占营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占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袁占营负担。审判员 李 宽 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