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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袁占营与马进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占营,马进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10号原告:袁占营,男,汉族。被告:马进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占营与被告马进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占营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占营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占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袁占营负担。审判员 李  宽  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