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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厦门星海云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星海云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687号原告厦门星海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4189号A栋一楼店面。法定代表人钟海云,总经理。被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榕源路96号1#厂房。法定代表人陈瑞尧。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星海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查明被告营业执照载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且股东之一翔天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地点为“中国台湾”。故被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属台商企业,根据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海沧法院集中管辖厦门市涉台案件的司法改革项目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作出的批复的相关精神,厦门市涉台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案应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代理审判员  甘艳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妙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