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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齐芳与薛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芳,薛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齐芳,女,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薛爱霞,女,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齐芳与薛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4日审理终结。现(2014)湖民一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薛爱霞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湖民一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薛爱霞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