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郭爱芳、路鑫鑫与王保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芳,路鑫鑫,王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121号申请人郭爱芳,女,农民。申请人路鑫鑫,女,学生。被执行人王保军,男,农民。本院执行郭爱芳、路鑫鑫申请执行王保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保军现在聊城市看守所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4)冠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来强执行员 杨广超执行员 张洪臻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