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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郭爱芳、路鑫鑫与王保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芳,路鑫鑫,王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121号申请人郭爱芳,女,农民。申请人路鑫鑫,女,学生。被执行人王保军,男,农民。本院执行郭爱芳、路鑫鑫申请执行王保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保军现在聊城市看守所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4)冠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来强执行员  杨广超执行员  张洪臻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