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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浦江新凯包装有限公司与陈平、孙海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江新凯包装有限公司,陈平,孙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1238号申请执行人浦江新凯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平。被执行人孙海燕。原告浦江新凯包装有限公司与陈平、孙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金浦商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平、孙海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12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文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