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岛精机(香港)有限公司与桐乡市培蒙服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嘉保字第3-1号申请人:岛精机(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官塘荣业街*号振万广场**楼****室(UNIT305-063/F&1901-0619/FLUPLAZANO.2WINGYIPSTREETKWUNTONGKL)。法定代表人:MIYATAMasayuki宫田昌幸。委托代理人:冯兢、孔繁昊,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桐乡市培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法定代表人:邹印芳。申请人岛精机(香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桐乡市培蒙服饰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桐乡市培蒙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97997元的机器设备。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相关材料转交本院,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岛精机(香港)有限公司本案中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岛精机(香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桐乡市培蒙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97997元的机器设备。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金 巍审判员 李美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秀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