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齐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齐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64-1号原告: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蒋国庆,总经理。被告:江苏齐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法定代表人:陆爱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齐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要求冻结被告江苏齐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齐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守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