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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广西南方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宁市嘉达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方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嘉达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1052号原告:广西南方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振兴路89号实验楼A410号房。法定代表人:梁光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朝隆,广西万通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雄,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南宁市嘉达超市,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南柳路****号。经营者:韦正国。本院2015年6月1日受理的原告广西南方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嘉达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赖才学于2015年7月13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方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宁市嘉达超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广西南方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艳人民陪审员  韦道劲人民陪审员  滕 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滕秋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