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永火与谢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705号原告林永火,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告谢荣华,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永安市。原告林永火与被告谢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永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荣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永火诉称,自2012年起,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废钢铁。2013年12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原告废钢铁货款65339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因被告至今未付款,现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5339元,利息4900元(按年利率6%从2013年12月11日起算至2015年3月11日止),并继续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谢荣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起,被告谢荣华向原告林永火购买废钢铁。2013年12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废钢铁货款65339元,并当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兹欠林永火废钢铁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叁佰叁拾玖元整(65339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欠条原件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庭审审查,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谢荣华尚欠原告林永火废钢铁货款65339元,有被告立下的欠条为凭,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货款,事实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根据交易习惯,适用同时履行原则,被告在收到废钢铁后,应当即支付货款,被告至今未支付,已构成违约,被告应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因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谢荣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荣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永火货款65339元,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4900元(从2013年12月11日起算至2015年3月11日止),合计70239元。并继续按年利率6%以65339元计算本金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6元,公告费250元,合计180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誉鸣审 判 员 徐建英人民陪审员 刘春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丽青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