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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焦永东与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永东,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永东,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表人:王燕,该公司董事长。焦永东与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阜仲字第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焦永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阜仲字第7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法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