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26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谭泉与罗胜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2636-1号申请执行人谭泉,男,黎族,1998年11月5日出生,现住三亚市田独镇。法定代理人蒋玉梅,女,黎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三亚市田独镇。被执行人罗胜阳,男,黎族,1973年1月3日出生,现住三亚市田独镇。被执行人符亚玲,女,黎族,系罗胜阳的妻子。被执行人董开文,男,黎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现住三亚市田独镇。关于申请执行人谭泉与被执行人罗胜阳、符亚玲与董开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城民一初字第3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胜阳、符亚玲与董开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谭泉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胜阳、符亚玲与董开文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也对其在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等部门进行了“四查”,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胜阳、符亚玲与董开文下落不明,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城民一初字第3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运助审 判 员 郭海春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燕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