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郑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晴、第三人王晓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晴,王晓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29号原告郑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曦。委托代理人徐德鹏、代全喜,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晴,女,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王晓辉,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晴、第三人王晓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