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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孟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孟某甲。被执行人孟某乙。上列双方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丛民初字第3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将被执行人孟某乙名下的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孟某甲名下,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丛民初字第3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继军审判员  李道方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吝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