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422号原告:夏某某,男。被告:康某某,女。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夏某某诉称:2012年12月1日,我与康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3日,康某某来到我家,与我共同生活。2012年12月4日,我与康某某到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4月初,康某某离开我家,与我分居至今,一直无法联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和存款。2014年3月,我曾提出离婚,后因康某某未出庭参加诉讼,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同年8月,我向泾县法院申请撤诉。现康某某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我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夏某某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夏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证明夏某某、康某某基本身份情况以及相互之间身份关系的事实。2、结婚证1份,证明夏某某、康某某于2012年12月4日在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3、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0570-2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夏某某于2014年3月起诉离婚,同年8月11日,夏某某以康某某未出庭,双方无法协议离婚为由,向泾县法院申请撤诉,泾县法院裁定准予其撤诉的事实。4、泾县昌桥乡新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4日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康某某于2013年4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的事实。5、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孙某某与夏某某是同在一个村民组的邻居。2013年2月,孙某某第一次见过康某某,后来看见夏某某与康某某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关系不和。2013年4月初,孙某某看见双方发生争吵,之后就一直没有见过康某某的事实。6、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陈某某与夏某某是同在一个村民组的邻居。2013年4月之前,陈某某经常看到夏某某与康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发生吵架。2013年4月,陈某某见过康某某,之后,就再没见过康某某的事实。康某某未答辩、未举证、未出庭。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夏某某提供的证据1、2、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泾县昌桥乡新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有关夏某某与康某某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康某某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双方一直分居的事实部分,与证人孙某某、陈某某所陈述的双方自2013年4月因夫妻关系不和发生争吵,康某某外出这一事实相一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这部分事实予以采信。根据夏某某的陈述和本院认证情况,查明的事实为:2012年12月4日,夏某某与康某某在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以及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4月,康某某离开夏某某,与夏某某分居至今。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3月,夏某某向本院曾提出离婚。同年8月11日,因康某某未出庭参加诉讼,夏某某认为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其撤诉。之后,康某某仍未回家,双方未见和好。2015年3月11日,夏某某再次提出离婚。本院认为:夏某某与康某某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康某某与夏某某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双方共同生活短,缺乏相互了解,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康某某外出,与夏某某分居生活已达二年之久,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夏某某曾起诉离婚,之后又申请撤诉,康某某离家后一直未归,双方仍不见和好,说明双方难以团圆,夫妻关系已经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夏某某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振林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章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卫芝琳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由本院另行出具《证明书》证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