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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323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委托供理人李超越,男,1991年2月5日生,汉族,系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旭东系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间堂信用社主任。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玉利,系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尚彩霞审 判 员  唐俊清人民陪审员  王 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