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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新东与李铁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东,李铁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李新东,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海涛,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铁全,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李新东与李铁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03)东刑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牧审判员 沈晓明审判员 张晨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雪 百度搜索“”